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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南亚中心 | 发布日期:2020-10-29 】

云南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对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管理,云南艺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具备招收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被云南艺术学院录取并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公民。

第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是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管理、考试、保险购买、政府/校内奖学金的申请发放、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留学生的招生管理,须按规定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外事办及昆明市公安局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必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留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留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经审批,我校有资格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中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

第十条 学校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和云南省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学校制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三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申请者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对学习有兴趣并能积极努力。

第十四条 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达到规定的汉语水平。汉语水平以HSK成绩为准,申请我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获得学位证之前汉语水平必须达到3级;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外国留学生获得学位之前汉语水平必须达到5级。汉语水平达不到相应要求者,入学后应先学习汉语,并参加HSK考试,达到要求后,才具备申请学位的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负责对申请学习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

硕士研究生由学校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所在学院的导师、教授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入学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予以录取后正式取得攻读相应学位的资格。

本科生由学校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与相关教学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入学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申请材料提出录取名单报上级审批部门,经审批后,予以录取;或先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参加有关专业课的考试,合格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后,录取为正式学生。

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和语言进修生免入学考试,由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审查材料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外事办、昆明市公安局审批后,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录取外国留学生时,将优先录取国家和云南省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接受由国内其他学校录取,但申请转学到我校的外国留学生,应当事先与原录取学校取得联系并获得批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针对学历教育学生,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必修和选修课程,但每周不得少于8个课时。短期进修生每周汉语课不少于8个课时,艺术专业课不少于4个课时;同时学习汉语和艺术课程的,可根据学生情况进行调整,但每周总课时不得少于8个课时。

第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学习汉语和中国文化相关课程,可以选修政治理论、大学语文及体育等公共课程。

第二十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以外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专业除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汉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将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图书馆、阅览室等教学及课外活动需要的空间。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本科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与教务处共同协作进行(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云南艺术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报云南省教育厅,以作为颁发云南省周边国家政府奖学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法规的外国留学生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颁发学士、硕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办的相关规定印制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可申请学校出具有关学习情况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五章 校园纪律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跨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允许并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外国留学生举行宗教集会活动和对中国公民进行传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学校将对此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学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校园内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留学生宿舍,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云南艺术学院留学生住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并报告学校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签订《云南艺术学院外住(外租、借住)留学生人身安全协议书》,办理外住手续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省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等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六章 入出境和居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签证;以团组形式的短期学习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团体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者,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持普通护照但非“X”签证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在校学习或进修,必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家属可以凭接收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签证陪读。但留学生到校后,家属须和留学生一同申请居留许可,且家属的居留许可时长最长不得超过留学生的居留许可时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学校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停留期限必须在外国留学生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七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入境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八条 “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学习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入境,可多次出入中国国境而无需办理其它手续。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学习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二十天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我院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同样适用《云南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但本《规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云南艺术学院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艺术学院南亚东南亚艺术交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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